當日,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看守所對王先民一案一審宣判:王先民犯受賄罪、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,數(shù)罪并罰,決定執(zhí)行死刑,緩期二年執(zhí)行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,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。宣判后,王先民表示將上訴。
法院認定受賄1053萬
1967年出生的王先民是甘肅岷縣人,大學文化程度。2003年3月至2006年11月,任中共隴南市組織部副部長、人才辦主任;2006年11月至2010年3月任宕昌縣縣委委員、常委、書記。
2010年6月11日,由于涉嫌受賄罪、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,省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王先民執(zhí)行逮捕,并由蘭州市公安局執(zhí)行,6月12日,蘭州市公安局干警前往宕昌縣對王先民執(zhí)行了逮捕。此案由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,當年8月9日向白銀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。
2010年11月2日,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。經審理,法院認定了被告人王先民被指控的29項受賄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事實。